毫无疑问,美国是当今全球生物科技创新的“引领者”,这从多个关键维度都可以得到验证。但美国在科研上并非是一出生就“含着金汤匙”,它也曾身处“谷底”,很长一段时间都在为如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而苦恼。 根据公开数据统计,在1978年之前,美国基于生物科技的成果转化率只有5%,离英国、日本等生物科技领域的创新型强国还有较大的差距。 但到了90年代初期,美国科研成果转化率迅速攀升至80%,在短短十年间就实现了从“小白”到“精英”的跨越。 图1 | 2020年《拜杜法案》推动美国创新经济、技术转让的数量 其实这一切都要归功于1978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它被称为是“过去半个世纪美国颁布的最鼓舞人心的立法”。 这不是没有原因的,数据显示,在1996年至2015年间,《拜杜法案》推动的许可活动为美国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近5910亿美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仅在2016年,美国就成立了1000多家医疗相关的初创公司,向患者提供了近800种来自大学研究的商业药品。 那么,《拜杜法案》究竟有何过人之处呢? #01 绝望中的尝试, 《拜杜法案》扭转美国科技发展颓势 《拜杜法案》的诞生“灵感”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 当时,美国正处在一个兵荒马乱、风雨飘摇的商业环境:越战刚结束不久,美军被打得灰头土脸,同时,国内引以为傲的汽车产业也被日本步步逼退。通货膨胀、失业率猛增,让美国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对未来感到迷茫。 因此,如何振衰起敝成为了美国当局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 就在这个时候,美国普渡大学的教授向联邦参议员请求帮助,缘由是学校有多个政府资助的项目,由于“谁出资、谁拥有”的政策而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把所有的权益都牢牢地抓在自己手里,对实际进行研发工作的人员没有任何的激励作用,这让科学家觉得自己的研发成果完全被政府“窃取”了,对于创新和转化的激情也日渐消磨。 更让科学家感到不解的是,政府不仅把他们“踢开”,而且还对自己的成果“不知所措”。政府部门虽然握有权力,但并不知道如何将科研项目进行成功转化,即便是企业有对科研成果的迫切需求和商业化能力,但也很难在政府手中拿到这些科研创新项目。因此,一张张的专利证书形同废纸,造成严重的科技资源闲置和浪费。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的结果,在1980年以前,美国政府曾拥有超过30000件专利,但其中只有5%被商业化。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府放弃的专利权技术转化率却高达18%-20%。本应该是“催化剂”的美国政府反倒成为了科研成果转化的“绊脚石”。 为解决这一问题,伯奇·拜赫(Birch Bayh)和鲍勃·杜尔(Bob Dole)两位议员进行了联合提案,双方最初所提的参议院立法案名称是《小企业非营利组织专利程序法》,也就是后来为人所熟知的《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的实际内容以1980年颁布的《美国专利商标法修正案》第6部分的形式正式生效。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出版局(GPO)网站公布的官方文本,《拜杜法案》实际上就是《美国专利法》第18章 “联邦资助产生发明中的专利权”。
图2 | 1985 年,伯奇·拜赫和鲍勃·杜尔(来源:拜杜联盟官网) 这个仅仅只有13个条文的法律,却在十年内就把美国从经济低迷的谷底重新拉回到世界创新的领先地位。实际上,《拜杜法案》只通过四个根本性准则就解决了由政府资助的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 一是由政府资助研究产生的成果权利默认由大学保留;二是高校享有独占性专利许可;技术转移所得应返归于教学和研究,三是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四是政府保留“介入权”,特殊情况下可由联邦政府处理该发明。 自该法案通过以来,《拜杜法案》已推动美国经济产出提高了1.7万亿美元,支持了590万个工作岗位,并帮助催生了14000多家医疗相关的初创公司。 #02 “政府放权”和“介入权”双管齐下, 破解技术转移困境 《拜杜法案》当之无愧是美国科研成果转化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绝大多数论述和观点中,其核心被高度概括为4个字:“政府放权”。 首先对于大学和企业等承担方来说,可以选择保留在联邦资助下进行的发明所有权,并允许大学通过与企业的许可协议将发明商业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大学与发明人分享成果转化的实际权益。 而对于联邦政府等资助方,要求其只能通过承担方依合同约定让与权利,才能取得受资助发明的法律权利。 总的来说,《拜杜法案》的核心理念是以产、学、研的协作,通过将专利权“下放”,让大学可以保留发明的所有权,企业也可以将发明商业化来获得利益,以此来激励基础科技创新研发,用科技创新来带动经济复苏。 政府的确是放权了,却还是“留了一手”。法案里比较特殊的“介入权”,是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大学将其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实施或者由政府持有所有权并予实施。“介入权”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内发明没有实际应用,产生健康或安全问题或其它法律的要求不能满足等情况下。 正是因为如此,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专利权就不可以随便抛弃或转让。与此同时,政府也能平衡发明专利的商业化和保护公共利益。从这一点来说,真正体现了政府在整个科研成果转化之中所起到的监管和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积极的。 总体来看,《拜杜法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允许大学将新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授予给将科研成果商业化的企业。在这其中,大学向企业收取专利转让费,并将这笔收入用于进一步的科研教学中。这个可延续的经济链条,解决了科研过程中的经济负担,也保证了创新项目能够持续推动。 正是在这样一种良好的循环机制下,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创新力和生产力不断被激发,与此同时,更多科研成果的转化及新产业的建立,又推动了美国大学的发展,使高校更具竞争力。 这项看似不起眼的法案,最后成为美国第一个全国性质的知识产权政策,同时也是国际公认的技术转移政策的经典。 #03 摸着石头过河: 我国如何破解产权分割不明这一难题? 站在科研成果转化这一链条上,现在的我们就等同于1978年之前的美国,刚刚迈入科研成果转化的过渡阶段,转化率低且缺乏创新动力。 根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在2020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共申请了68720项国际专利,连续第二年称冠全球,数字较2019年增长了16.1%。 但不得不正视的是,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40%左右的转化率,我国在这一数据上仅为15%左右,整体转化率相当之低。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就包括知识产权分割不明。清华工研院全球健康产业创新中心执行主任王竟菁就曾在采访中谈道,“在现有的一些科研项目中,学校和医院都握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比例,因此在转化过程中就得通过两个不同部门不同的判断体系,步骤相当复杂。即便是在一个医院或者高校体系,也会因为所属科室或所属院校不同而产生分歧。” 但在知识产权分割上我们并不是没有努力。在2002年,我国颁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由国家所有转为承担单位所有,但始终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因为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的决策者们并没有真正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整个系统的思想也没有与时俱进的转变。 他们或囿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或受限于已有的考核体系,然后奉行着“多做不如少做”的指导方针。直至2015年开始针对其进行最新修订,并随后不断推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加以辅助与完善。 但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我们可以从《拜杜法案》中汲取一些经验。 首先,要重视知识产权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意义。虽然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效力较低,执行力度相当有限。 其次,要建立政府、科研中心和企业之间的协同机制。科研成果转化并不是一场孤军奋战的战役,它非常讲究团队协作,需要政府、科研人员、临床医生、科研转化机构、企业等创新生态链的深度参与者一起协同努力,共同推动创新项目孵化。 最后,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中心。在整个生态链中,高校和科研机构无疑是创新力的源泉,是冲锋在前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需要通过技术转移中心,来加强高校与外部创新力的联系,推动更多创新项目能顺利走出实验室,完成项目落地。 欲破坚冰,政策先行。在国内医疗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热情高涨的当下,我们期待中国版的《拜杜法案》能够快速出台,就像在上世纪80年代拯救美国科研市场一样,真正能突破行业瓶颈,建立一条从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应用的标准化链条,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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