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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以及企业附属油库均设有储油罐区,这些区域虽有一定共性,但各自特点亦不相同。在石油化工企业中,储罐区构成相对复杂,可简略划分为原料罐区(例如原油罐区)、中间原料罐区(如重整原料罐区、润滑油中间原料罐区等)、成品罐区(涵盖成品组分油和成品油罐,例如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以及开工用油及污油罐区。此外,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液态化学药剂储罐区和各类液体添加剂储罐区,同样属于罐区设计的范畴。而对于石油库和企业附属油库而言,其储罐区通常仅储存一种或几种成品油,以满足对外销售或内部使用需求。这些罐区的设计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罐区的分组必须充分考虑整个工厂或石油库的工艺流程和总体布局要求,同时要遵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以及《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7)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生产安全、降低投资成本,并充分利用地形和地质条件。
储罐区通常应独立设置,但也可以与相关的油泵房布置在同一区域内,以缩短管线长度、减少摩擦损失,并便于泵的抽吸。此外,这种布局也有利于将罐区的控制仪表电缆直接引入控制室,从而简化操作人员的巡检和操作。
对于冷冻或非冷冻液化石油气球罐,其选址应优先考虑通风和排水条件良好的区域,以确保安全运行。
在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某些不直接参与工艺过程但需紧靠装置的原料或成品等储罐,其防火间距需根据储罐类型和容积进行具体规定。例如,液化烃储罐容积在100M3以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储罐容积在1000M3以下时,其与设备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表格执行。而当储罐容积超过上述范围时,则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但需确保符合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在确定储罐区的基础面标高时,必须充分考虑与之相关的泵房内泵的净吸入头要求,以确保泵的有效运行。
球罐的低点至地面的高度至少应为5米,以保持球罐周围的良好通风。对于底部出口的球罐,这一高度需与泵的净正吸入压头(NPSH)综合考虑。
原料罐区和中间原料罐区应尽可能靠近相关生产装置,且设计地面标高应不低于或等于生产装置内的标高。这样可缩短原料泵入口管线,减少摩阻损失,同时确保原料泵具有足够的净吸入头,避免抽空,保障生产装置的安全连续运行。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油设施布置。若需外运,则应尽量靠近外输管线的首站,以满足成品外运需求。
化学药剂储罐区宜与化学药剂输转泵房同区布置。若采用汽车罐车运输进厂,则储罐区、泵房和卸车设施可同区布置。
添加剂类罐区应靠近使用添加剂的设施布置,如润滑油用添加剂等。
罐区储罐外壁与附近建筑及构筑物外墙的距离应遵循《石油化工装置布置设计导则及消防法规规定》中的相关表格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开工用油及污油罐区宜布置在可处理污油的生产装置附近,如常压蒸馏装置和催化装置,以便集中处理回收的污油。
石油化工企业和多数石油库及其他企业附属油库多采用地上钢制储罐。这种储罐占地少、投资省、施工方便且操作维修灵活。
地上式储罐不应与半地下式或地下式储罐同组布置。
有毒液体储罐应与无毒性液体储罐分开布置。
腐蚀性较强液体的储罐不宜与其他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在进行单排布置的储罐时,若平台为单独布置,则其中心线应与储罐中心线对齐。而若平台选择联合布置,则宜采用切线方式布置,以确保整体布局的合理性。
当储罐沿管廊布置时,若管廊上方无设备,则储罐可灵活布置在管廊两侧。然而,若管廊上方有设备,储罐则应布置在管廊的一侧,以确保安全与便捷。
储罐的布管应优先考虑靠近管廊一侧,以便于管理,而另一侧则可设置为检修场地或通道,确保操作的安全与高效。
在同一罐区内,储存粘度较大或蕊气压较高的介质储罐,应尽量布置在罐区靠近相关泵房的一端,以满足泵吸入条件的要求。
若罐区中存在重油扫线罐,其应被精心布置在重油管线的末端,既便于吹扫管线,又能保持罐区的整洁与操作便利。
对于进出油管径较大或连接管线较多的储罐,应尽可能将其布置在罐区管线的进出口处,以缩短管线长度,降低投资成本。
当罐区中两排储罐之间需要连接管线时,两排储罐的中心线可适当错开5-0M进行布置,以满足管线安装的要求,并避免出现十字形连接的情况。
储罐的基础顶面(或中心)标高应高于罐区内设计地面的标高,其高差不应小于5M,同时还要满足罐前支管线的安装尺寸需求和泵吸入高度的要求。特别是液化烃储罐的罐底标高,需根据泵吸入高度的要求进行精确计算。
罐区内的管线带及与罐相接的支管线通常布置在两排储罐之间,因此,两排储罐之间的净距必须满足管线带及支管线的安装尺寸要求。
此外,为了方便操作人员巡回检查,罐区的污水排放管线和道路也一般考虑布置在两排储罐之间,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占地面积。
对于储存含酸碱物料的储罐,其周围应设置洗眼器及安全喷淋等防护设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最后,储罐的放净口及泵入口附近的排污应与地下管沟通,以确保排污系统的顺畅与安全。
罐区布置
在罐区布置时,应将储罐进行合理的成组安排。一个储罐区可以包含一个罐组,或者由两个及以上的罐组共同组成。这样的布置方式有助于优化空间利用率,确保罐区内的各项操作能够高效且有序地进行。

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布置规范
在布置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时,需遵循以下标准:
同一罐组内,应仅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得与非沸溢性液体的储罐置于同一组内。
液化烃的储罐亦不得与可燃液体储罐同处一组。
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及数量需按以下规定确定:
- 固定顶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000M3。
- 浮顶罐或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超过600,000M3。
-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但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数量不受此限制。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应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7执行。
罐组内的储罐排列不应超过两排;然而,对于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的丙B类储罐,可以布置成多于两排,但不得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受此限制)。
两排立式储罐的罐壁之间净距需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表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罐壁之间净距则不应小于3M。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需满足以下规定: -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组四周必须设有导液沟,以确保储罐溢漏液体能顺畅流入存液池内。
- 事故存液池池边距储罐罐壁的净距不应小于30M。
-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其容积需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1条的规定。
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布置规范
在布置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地上储罐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这些类型的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确保每组内的储罐不超过两排,且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数量不应超过12个,而全冷冻式储罐的数量则不应超过2个。
不同储存方式的储罐不得置于同一罐组内。
对于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罐组,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表3的规定。
两排卧式储罐的罐壁间净距不得小于3米。
相邻液化烃储罐的罐壁间净距不得小于16米。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严禁布置与其无关的管线。
液化烃类的储罐区应位于通风良好的区域,避免设置在封闭的山沟或凹地内。由于液化烃在常温常压下的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泄漏后气化会沉积在地面,通风不良可能导致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从而增加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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