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行了调整,明确柴油不论闭杯闪点高低度均为危险化学品,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2022年第8号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汽油、柴油、煤油,以及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常见的有聚氨酯树脂漆、醇酸树脂漆、沥青漆、硝基漆、稀释剂、胶粘剂等)等危险化学品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并被没收经营物品、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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