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移动式罐必须接受2.5年和5年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0次修订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即第6.7.2.19.6.1条,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paragraph, portable tanks which have missed the timeframe for their scheduled 5-year or 2.5-year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 may only be filled and offered for transport if a new 5-year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 is performed according to 6.7.2.19.4.” 除非本段另有规定,如果罐箱错过了预定的5年或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时间,如该罐需继续符合规定应用于运输,必须按照6.7.2.19.4进行新的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不再补做2.5年检)。
我们进一步引用ITCO(国际罐箱组织)的指南来解释上述内容:
如果2.5年的中间检验和试验在到期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按新规定此试验被5年的定期检验和试验所取代,则下一次试验将在试验日期后2.5年的完整期限后到期,下一次5年试验将在5年的完整期限后到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自2022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之前,托运人、油轮经营人、承运人和港口可自愿采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0条修正案。自2022年3月1日起,大多数承运人将采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0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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