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 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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