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起笔者的注意。2020年9月7日,某企业向大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消毒剂”,规格型号为“机械设备消毒|氯化钠60%,氯化钙15%,硼酸18%,二氯异氰尿酸钠2%,水分5%”,经抽检送样化验,该货物实为有效氯高达69%的次氯酸钙,系《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明确列明的第5.1类强氧化剂。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 那么,我国海关对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有哪些规定,以及违规案件,海关是如何处罚的?今天笔者结合近期的咨询以及案件代理,就以上两点谈一谈。 1、危险化学品的概念。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仅有概念,在实务中是无法操作的;在实务中,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目前生效的是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 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环节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本文仅涉及进出口贸易环节;该条例第六条(三)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该项工作由海关负责。 4、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报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5、出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报检。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违规案件的处理 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则有可能违反海关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现以一起实际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例:2020年8月7日,千林公司(化名)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消毒液一批,价值8600美元,消毒液含危险化学品PHENOL苯酚,未向海关报检且包装无中文标签。经查,PHENOL苯酚,CAS号码: 108-95-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60项。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千林公司处罚货值金额20%,即11900元。海关对千林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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