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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³的内浮顶储罐、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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