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0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0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04、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5.2.1的规定,其中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05、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06、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 a.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b.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执行。 c.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d.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e.当助燃气体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f.“*”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07、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0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
a.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b.存储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c.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d.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e.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09、储罐选型时,首先应保证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储罐结构密封性好,以减少储罐内石油及石油产品的蒸发损耗,既保护了环境免遭污染,又防止了储罐区可燃蒸汽的积聚,减少了油库的不安全因素。
10、储罐安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仪器仪表,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和类别,测量油面的电子仪表、温度计以及其他指示器和探测器等,均应按专门的设计要求安装在储罐上。 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当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质储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 铝顶储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质储罐,应装设避雷针。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做电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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